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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区挂职博士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力度,切实做好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统一负责来区挂职博士在挂职期间的宏观管理工作,各挂职单位负责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挂职博士的主要职责
第三条 按照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的要求,在挂职单位的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充分发挥自身知识技能、专业特长和派出单位的科技优势,着重围绕重点项目研发和支柱产业建设提供科技服务,加快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和创新,推动挂职单位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工作,实现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派出单位与挂职单位稳定、长期的合作关系,拓展地方人才、技术的对外交往领域,将个体优势转化为集体优势。
第六条  主动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掌握区情,积极为挂职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助手。
第七条 自觉接受组织领导,严格遵守挂职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请假(外出)5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请假报告,经所挂职单位批准并报区委组织部;请假(外出)5天以上的,需向区委组织部提交请假报告。
第三章 挂职单位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和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专业特长进行合理分工,让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有职有权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单位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他们工作的指导。
第十条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参加专业对口的学术会议、考察活动,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区、本单位的重要活动。
第十一条 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定期与他们交心谈心,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是中共党员的,要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同级党的会议和支部生活会,非中共党员的可视情况邀请列席党的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努力为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供必备的生活和办公用品,保证必须的工作用车。对他们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关心,切实帮助解决。
第十三条 主动加强与派出单位联系,反馈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加强与派出单位在人才、技术、信息、项目等方面的合作;邀请并安排派出单位领导、专家来区考察访问、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严格遵守本单位、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定期向区委组织部反馈他们的表现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和宣传。挂职期满后,及时做好总结和鉴定工作。
 
第四章 挂职博士的待遇
第十五条 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在挂职期间享受挂职单位同职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挂职期间的工资、补贴以及工作经费等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并及时划拨到挂职单位。
第十六条  基本工资:按照挂职单位同职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每月发给400元的生活补贴和500元的房租补贴。
第十八条 通讯补贴:按照挂职单位同职级干部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医疗保健: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在挂职期间医疗的门诊费按同职级干部报销标准由挂职单位报销,住院费用按医保规定由派出单位报销(非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按同职级干部医保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因公出差费用,由挂职单位按规定报销。在挂职服务期内,可享受一次探亲假,路费由挂职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来区挂职的博士研究生挂职时间原则上为1年。挂职期满,本人愿意,单位需要的,可以延长挂职时间或提出留任意见。
第二十二条 需延长挂职时间或留任的,挂职单位必须在其挂职期满一个月前报区委组织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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