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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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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5日 点击数: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渝北区“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不断优化人才环境,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更好地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渝北施展才华和创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规定》(渝委[1998]169号)、《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府发[1999]61号)等文件规定和市、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参照全国、特别是周边地区引进人才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立足当前,面向未来,努力把我区建设成长江上游的人才聚集高地,为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搭建人才服务平台。
    (二)引进人才遵循的原则:党管人才原则;以用人单位引进为主,双向选择原则;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引人与引智相结合原则;引得进、用得上、留得住原则;一人一事,特事特办原则。
    二、引进人才的对象及重点
    (一)引进人才的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上百名能进入世界科技前沿,在世界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杰出青年科学家为第一层次;上千名具有国内先进水平,保持学科优势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为第二层次);
    2、市(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市(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市(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3、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5、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被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员;
    6、拥有发明专利的人员;
    7、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高级技师、市(省)级民间艺人以及其它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我区引进的人才,除属于以上人才的范畴外,且必须是我区每年最近一次发布的急需紧缺性人才专业目录的人员。
    (二)引进人才的重点:涉及城市建设与规划、园区管理、工业经济、区域经济、生态与环境、国际贸易、金融、法律、信息产业、旅游、现代物流、卫生、教育、艺术等专业,且确有专长或技能并推动生产、科研、社会事业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实用人才,特别是熟悉园区开发管理、擅长资本运作、精通金融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三、引进人才的方式
    引进人才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到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包括录用、聘用等;另一种是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主要包括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智力服务、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实体、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
    四、引进人才的渠道
    (一)单位自引。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主动联系,自主引进所需人才。
    (二)网上招聘。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区人才信息网以及国内外人才网站,在网上发现和招聘人才。
    (三)组团招聘。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会同招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到区、市、国(境)外招才引智。
    (四)申请外引。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由区人事局向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的上级对口部门申请引进高级专家或紧缺急需人才。
    五、以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急需紧缺性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每年支付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10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1-2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3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由区政府提供100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4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1500元;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在市内就诊不受医保定点医院限制,医保就医从优,指定1名区级医院保健医生为其服务;若需随调配偶、子女,由区人事局协助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负责妥善安排到区内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人员、正高职称人员和体育、艺术拔尖人员
    1、工作条件。视其学科领域研究开发项目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室和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每年支付由自己支配的资料等经费4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助手1名,所在单位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由区政府提供45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15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发给一次性安家补助费3万元;安装家庭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各一部;除国家及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1000元;一次性给予1.2万元的商业保险金;每年优先安排体检和疗养,医保就医从优;若需随调配偶、子女,由区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到就近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三)市(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市(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市(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特殊专长和技能的副高职称人员或高级技师或市(省)级民间艺人
    1、工作条件。有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可行后,视其所需经费的实际情况,提供一定数量的科研启动经费;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区政府提供10-30万元的资助经费,5年内逐年支付完毕。
    2、生活条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区内住房供其使用;除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的津贴外,每月另发给渝北区政府专家岗位津贴600元;每两年安排一次健康检查;若需随调配偶、子女,原则上由区人事局协助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区教委协助用人单位安排到就近较好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四)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
    1、工作条件。凡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国家重点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并授予双学士学位的人才,所在单位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齐办公设备,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生活条件。其配偶及未参加工作的成年子女,用人单位可协调落实安排工作或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优先推荐工作;子女属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我区予以接收,享受我区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参加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未成年子女由其用人单位协调安排到就近的学校或幼儿园就学、入托。
    上述各类人才除享受以上相应待遇外,均享受以下待遇和优惠政策:
    1、政治待遇。尊重本人意愿,聘为区政府专家顾问团成员;适时由中共重庆市渝北区委推荐为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或区政协常务委员;对符合领导干部条件且具备行政管理才能的,可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推荐为党政领导干部;对成绩显著,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予以嘉奖或记功。
    2、编制关系。(一)、(二)、(三)、(四)类人才凡选择适合自己专长且本人愿意调入的事业单位,不受编制、身份、增人计划的限制;引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到区内行政机关,可按录用特殊岗位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上报市人事局审批。
    3、人事关系。通过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由区人事局按规定落实相关待遇;采取辞职(辞聘)、辞退(解聘)来我区工作的,承认其原有的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区人事局负责调档或重新建档,确定相应职称职级,并享受同类人才的同等待遇。
    4、专业技术职称。引进人才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引进后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的限制,可聘任原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根据其自身条件和岗位需要,实行低职高聘;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5、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到机关工作的,按确定的职级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工资总额可不受限制,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其报酬。
    6、户口关系。引进人才凡愿落户渝北的,由区公安分局凭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愿落户渝北区的,可办理《引进人才在渝工作证》,享受重庆市民相关待遇;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居民户口的,可按条件优先解决城镇居民户口。系国内区外人员,可实行“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
    7、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符合引进条件的各类人才确定聘用关系后,其社会保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投保,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我区前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移,不能正常接转的由区相关职能部门出面协调转移;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如需补缴的,由用人单位缴纳。引进人才因工就读深造或出国留学的时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8、住房问题。夫妻双方同为引进的(一)、(二)、(三)类人才,就高享受一套住房,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在用人单位工作满5年,且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房地产权证等手续,将住房移交给本人。区政府按过户时当地市场房价总值20%的比例,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以货币形式补偿给用人单位。
    9、技术成果投资。引进有发明专利等高新技术成果的人才,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
    10、成果奖励问题。凡通过自己的技术、管理取得经济效益的人员,由区政府委托相关部门确认并经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认定后,用人单位可连续5年在成果新增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对在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等方面获得重大成果的主要人员,经权威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可以从项目产生效益的第1年起,连续2年按税后新增利润的5%给予奖励。
    六、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通过临时聘用、借用、兼职、顾问、客座、人才派遣(租赁)、技术咨询、智力服务、合作开发等柔性方式引进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的制约,在不改变其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住,但求常来的原则,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用人单位与人才本人商定优惠政策和相关待遇,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备案。
    七、引进人才的程序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是全区引进人才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管理协调工作;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引进人才的主体;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引进人才的服务机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引进人才实行计划管理,严防盲目引进。引进人才的具体程序:
    (一)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引进人才计划,于每年3月31日或11月30日前将计划送区人事局。
    (二)区人事局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分析用人单位的申报计划和对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渝北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商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与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并形成客观全面的考察材料。
    (四)主管部门将引进人才的函、《渝北区引进人才登记表》、引进人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以及考察材料(调入、聘用方式引(一)、(二)、(三)类人才,同时需提出资助经费的书面申请及标准)送区人事局初审。
    (五)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鉴定评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六)区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接到引进人才通知后的30日内,按规定与引进人才本人签订聘用合同,逾期未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需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及时办理调动手续。
    (七)调入(聘用)的方式引进(一)、(二)、(三)类人才的,由区人事局提供有关资助经费的依据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逐年将资助经费追加并拨付到用人单位。
    (八)区人事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人才引进到位,并将引进人才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和区政务公开电子显示屏上公示。
    八、引进人才工作经费
    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引进人才的经费和相关待遇的兑现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并计入成本。为了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加大引进人才力度,区财政设立引进人才专项资金,根据有关单位与引进人才情况实行追加财政预算经费,专门用于人才引进、资助、奖励等,引进人才专项资金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享受区财政资助经费的人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合同的,必要时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取消甚至收回已资助经费。
    九、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
    1、明确管理权限。引进人才的人事关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管理,也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没有主管部门的,其人事关系挂靠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服务。
    2、实行动态管理。凡采取调入(聘用)方式引进的人才一律实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其能力、水平、适应程度以及作用发挥等由用人单位正式任用。用人单位要制定有效的考核与评估机制,对引进人才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工作业绩和引进后效益与产出率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引进后的人才在实际工作中能力差、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合同、工作起色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报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取消其享受的有关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和待遇,直至解聘(辞退);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畅通服务渠道。健全引进人才信息数据库,建立区委、区政府领导、组织人事部门领导、主管部门领导联系引进人才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引进人才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了解其工作、生活情况,解决其各种困难和问题。
    4、加强表彰奖励。积极推荐引进人才参加每年“渝北区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对业绩特别显著、贡献特别突出、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优秀拔尖人才给予表彰和重奖;对为渝北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重奖;对引进人才多、作用发挥好、经济效益明显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5、简化办事程序。引进人才的有关手续由区委组织部、区委人才办、区人事局负责办理,建立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对条件符合、手续齐备的,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以确保引进的人才及时到位。
    十、企业引进人才。积极鼓励、引导、支持区内企业大力引进各类人才到渝北工作,引进人才到企业的相关政策和待遇,由企业与引进人才本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奖励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自主负责,允许进入企业成本。
    十一、本细则未尽事宜,区委、区政府可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本细则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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